案号:(2018)湘03民终1813号
基本案情:
2017年10月26日,唐某驾驶注册登记在渣土运输公司的重型自卸货车与杨某驾驶的无号牌两轮轻便摩托车接触碰撞、碾压,造成杨某当场死亡,摩托车损坏的交通事故。2017年11月28日,某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唐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受害人杨某无责任。杨某家属李某、杨某、杨某将唐某、渣土车公司及人保某保险公司、阳光某保险公司共同起诉至法院,索赔额共计762840元。
审理经过:
某县法院 一审法院判决:一、人保某保险公司赔偿原告李某、杨某、杨某110800元;二、阳光某保险公司赔偿原告李某、杨某、杨某652040元。
阳光某保险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某中级法院,要求652040元由唐某承担。上诉理由:投保车辆从事道路运输,但驾驶员唐某无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车辆无道路运输证,依据保险条款“驾驶出租机动车或营业性机动车无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发的许可证书或其他必备证书的”之约定,上诉人阳光某保险公司在商业险范围内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曹书华律师受唐某委托担任其代理人,从以下几点予以辩驳:1、唐某驾驶的重型自卸货车在阳光某保险公司投保了100万元第三者责任险和不计免赔率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上诉人阳光某保险公司应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2、上诉人阳光某保险公司未向投保人交付《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综合商业险保险示范条款》,更没有向投保人说明免责条款,无权引用该免责条款拒赔。3、上诉人阳光保险公司提供的《示范条款》中责任免除条款本身约定不明,有歧义。机动车驾驶人驾车的前提是驾驶人是否取得驾驶证,不是是否取得了从业资格证及车辆是否办理了道路运输证,且上诉人阳光某保险公司提供的《示范条款》责任条款“驾驶出租机动车或营业性机动车无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发的许可证书或其他必备证书”中没有明确列明具体的证书名称,阳光某保险公司也未做补充说明,故上诉人阳光某保险公司以该条款要求免责无依据,其该项上诉理由不成立。
判决结果:
二审判决维持原判,即由阳光某保险公司赔偿原告李某、杨某、杨某652040元。
案件评析:
“驾驶员无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车辆无道路运输证”是否能成为保险公司拒赔的理由,不能一概而论。该案之所以能成功驳回保险公司拒赔理由,不仅因为保险公司条款未明确约定“在驾驶员无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车辆无道路运输证的情形下可以拒赔”,还因为保险公司未将格式条款交付投保人并予以重点提示。所以,最终两审法院均支持了唐某的答辩,由阳光某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此案的成功与律师扎实的专业功底密不可分,抓住重点,一举成功。